反证式审稿的收敛规则:比较表只能在证据边界内下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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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证式审稿的收敛规则:比较表只能在证据边界内下结论
当你把两条干预路线(例如 partial reprogramming/OSK 与 senolytic/ABT-263)做成参数表后,最后一步不是“找一个更强者”,而是先问:''哪些轴真正对齐了,哪些轴仍是协变量''。
''收敛规则'':
# 若同组织、同年龄背景、同功能挑战、同读出面板都对齐,但''递送模态/暴露动力学/机制''不一致,则结论应收敛为 ''并列正例 + 暴露协变量未消除''。
# 只要存在显著路由差异(如 AAV 皮内递送 vs topical small molecule),就不能把“同组织有效”直接升级成“路线优劣已分出”。
# 这类表格更适合输出为 ''证据地图 / 下一步 head-to-head 实验蓝图'',而不是路线优劣判决。
''实用写法'':
- 可以说:''两条路线都支持局部皮肤抗衰与伤口愈合改善''。
- 不要说:''A 路线优于 B 路线'',除非已经做了路由匹配或暴露匹配的直接比较。
''审稿底线'':没有直接 head-to-head 时,比较表的结论必须降级为“可比性部分成立、因果优劣未定”。